问题 | 以“家暴”起诉离婚遭拒 |
释义 | 女子姓陈,男子姓李。2001年年底,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初婚的陈与再婚的李成了一家人。起先,二人对于这段婚姻都很珍惜,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因琐事争吵的次数越来越频繁。 2010年7月,陈因不堪忍受长期吵闹的婚姻生活,与李正式开始分居。同年9月,二人因感情不和闹起离婚,李在争执中动了手。为此,陈以不堪忍受李的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但这起离婚官司,法院却并未支持。 法院认为,陈和李的分居时间较短,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法律规定。另外,李虽有殴打陈的行为,但陈在法庭上并未举证已给其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陈所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对其实施了家庭暴力。因此,法院对陈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针对李殴打辱骂陈的行为,法院明确予以批评。 法官说,由于认定家庭暴力会成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之一,而且还涉及请求损害赔偿的问题,所以在认定家庭暴力的时候应该慎重,即需给家庭成员的精神、身体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达到一定程度的,才可认定为家庭暴力。“达到一定程度”的标准可参照受害方在公安机关所做的伤情鉴定或其他调解机构出具的有关伤势及吵打次数的材料来认定。本案中,以上条件不具备,故没有认定家庭暴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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