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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违法合同的效力问题
释义
    【无效合同】关于违法合同的效力问题
    所谓违法合同,顾名思义就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在我国长期以来,违法合同与无效合同是划等号的,由此导致无效合同的大量存在。准确确定违法合同的效力是合同法中无效合同制度必须明确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我们知道,法律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委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前者是指国最高行政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后者指地方权力机关颁布的本辖区内具有拘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合同效力标准应当是统一的。如果将地方性法规也作为合同效力的确认依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以前就必须通晓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否则,合同就可能因违反地方法规被确认无效。这不仅给当事人带来极大不便,而且在审判实践中缺乏认定合同效力的统一标准,在这个地区有效的合同,到另一个地区就将成为无效,不利于严肃执法,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要统一合同效力标准,首先必须排除地方性法规对合同效力的确认权限。
    同时,法律、行政法规作为一种规范性文件,从强制性程度划分,分为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强行性规范通常是保护一般社会公共利益而义务主体必须遵守的规范,它不允许当事人以意思表示排除其适用;任意性规范则是起指导性作用的规范,当事人可以意思表示排除其适用。《合同法》作为规范市场经济契约关系的法律,应当反映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特点,充分体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鼓励交易的原则,注重保障和促进当事人意思的实现。因此,只有在合同当事人违反法律所保护的一般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时,即违反强行性规范时,才应主动干预,确认其无效,使其所预期的法律效果不能发生。而当事人违反任意性规范时,则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主管部门对其处罚,而合同并不当然无效。这也是国外法律关于违法合同及其效力所持的基本原则。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均认为:违反强行性法律规范的合同才为无效;违反任意性规范并不当然无效。
    我国《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为无效合同,由此将违法合同与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界限明确区分开来,把无效合同限定在一个统一而狭小的范围内,反映出合同立法指导思想的明显变化,体现了减少干预、鼓励交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立法原则。这一立法变化,影响将是深远的。它对于防止行政权力和地方保护对民事活动的过度干预,对于鼓励交易,吸引外资,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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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9:1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