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严重后果”的理解 |
释义 | 对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严重后果”的理解 对该罪“严重后果”的理解,理论界有大相径庭的看法。有人认为包括被施暴者的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况,而有人则认为由于“暴力”不包括杀害、重伤害,所以本罪中的“严重后果”不包括被施暴者的重伤、死亡,而是指航空器坠毁、人员重大伤亡等情况[25]。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严重后果”包括暴力致人重伤(不含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残疾)、造成航空器严重损毁、坠落或者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如航空器紧急迫降或被迫改变降落地点、延长出发、降落时间、返回机场重新起飞等。[26]也有学者采取列举的方式指出“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包括:“(1)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的;(2)致使航空器紧急迫降的;(3)致使航空器被迫改变降落地点的;(4)致使航空器被迫延长飞行时间,不能按时降落的;(5)致使航空器返回起飞机场、重新起飞的;(6)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航空器严重毁损、坠落,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27]。 之所以有如此大的分歧,主要原因有两点:其一,行为人实施暴力的程度、过程和结果由于具体情况千差万别,但如果致使被施暴人重伤、死亡,则其因本罪所受的刑事处罚明显低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因此从罪刑均衡原则出发,不将杀害、重伤害包括在“暴力”中,当然也不包括在“严重后果”里;其二,对“严重后果”的理解仅限于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而没有考虑到航空运输这一特殊的运输形式的独特之处。 我们认为,第一点原因很明显是一种削足适履式的解释。行为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对航空器上的人员实施暴力,致人死亡或重伤害的可能性和其他方面的伤害结果可能性和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间的因果关系并不因施暴结果不同而不同,都是行为人同一行为所致,但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对航空器上的人员实施暴力,致人死亡或重伤害后,是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以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追究责任[28],之所以触犯不同的罪名,主要是司法机关适用想象竞合的原则从一重罪处断的结果,而不是把实质的一罪看作是形式上的数罪,更不是以最终罪名认定来确定行为人对飞行中航空器上人员使用暴力这一行为的性质。至于第二点原因,我们认为这是孤立地理解刑法意义上犯罪结果所致。刑法上的犯罪结果可以分为危险结果和实害结果两种,而相对于本罪来讲,这两种结果都有可能因行为人对飞行中航空器上人员使用暴力单独或是共同出现。而我们也不能武断地得出结论,认为“严重后果”必然就是实害结果,或必然排除危险结果。如果要全面理解本罪中的“严重后果”的具体内容,就必然要通过研究民航运输的特点和特殊之处并结合司法实际方能做出客观、公正的理解。 民用航空运输是指承运人使用航空器把旅客、行李、货物、邮件实现位移的全部活动[29]。民用航空运输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交通运输这一独立的物质生产部门中的一个子部门,它积极有效参与社会财富创造,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它提供了安全便捷的运力,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对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各个环节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力。航空运输业投资巨大,资金、技术、风险、人员高度密集,投资回收周期长,无论运输工具,还是其它运输设备都价值昂贵、成本巨大,因此其运营成本非常高。而且航空运输业由于技术要求高,设备操作复杂,各部门间互相依赖程度高,因此其运营过程中风险性大。民用航空通过空中飞行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飞行的特点是速度快、范围广,遇到特殊情况时,处置要比地面复杂。因此保障飞行安全有其特殊的重要意义。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本罪中的“严重后果”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某种危险状态。这种危险状态是有关部门经过科学、客观、缜密评估论证后的一种结论性的等级风险判断,此判断或结论可以证实飞行中的航空器在某个或某些时间段处于危险状态下,而此危险状态是和行为人在飞行中航空器上对他人施暴有直接因果关系。这种危险状态由于轻重程度等级的不同,对飞行安全造成的威胁亦和危险状态成正比。达到一定级别以上的危险状态(即使是这种危险状态已经结束且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即可被认定为出现“严重后果”; 二、财产损失。这种财产损失既包括飞行中航空器上所有人员因行为人在飞行中航空器上对他人施暴而产生的直接的公私财产损失,也包括航空器所有人在内的民航运输承运人因此暴力行为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还应包括可能对地面第三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这些都是可以量化的指标,可以直观、直接的显示出“严重后果”; 三、人身伤害。同样的,此处所指的人身伤害,是和行为人在飞行中航空器上对他人施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区分飞行中航空器上特定的被施暴人和不特定多数的其他非被施暴人员的意义并不是很大,因为这种区分只是在确定刑事责任时有意义,而对行为人在飞行中航空器上对他人施暴的行为的性质没有直接影响。出现航空器上的人员重伤害、死亡情形,可以认定为“严重后果”; 四、某些应急处置行为。由于行为人在飞行中航空器上对他人施暴而危及飞行安全,有关各方肯定会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这些应急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基于飞行安全保障的复飞、迫降、返回出发地、在航班非经停地降落等,基于维护公共秩序的启动应急处置方案、飞行事故处理、进入紧急状态等措施,基于保障生产运营的机械维修、航班航线调度调整、运行保障等。这些应急处置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和规模后,必然会成为“严重后果”的标志性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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