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消失 |
释义 | 魏先生向李先生借款3万元,由赵先生做担保。到期后,魏先生未偿还此债务,李先生将魏先生和赵先生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魏先生偿还此欠款,由赵先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期间,魏先生之妻张女士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其后,因魏先生下落不明,赵先生先清偿了该欠款,后找到魏先生前妻张女士,向其追偿。 张女士不认为此欠款是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应该清偿该欠款?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而负的债务。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必须清偿共同债务,且夫妻共同债务不因夫妻关系的终止而消失。 根据《担保法》第31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案中,该笔欠款是魏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其前妻张女士无证据证明该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魏先生和张女士共同偿还。因魏先生下落不明,赵先生有权向张女士行使追偿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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