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外劳务派遣 |
释义 | 一、劳务派遣的主体 派遣机构、受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 (一)设立方式 实行许可制度:一般都实行行政许可,如日本和台湾地区。 实行专营制度:派遣为唯一经营活动,不得兼营其他业务。 (二)组织形式 1、多种形式:自然人或法人(法国) 2、唯一形式:企业法人(秘鲁规定) (三)三方关系 1、一重劳动关系: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是劳务派遣形式下劳动关系的主流,以日本为代表,欧盟、德国、秘鲁也实行这一做法。 2、双重劳动关系:以美国为代表,美国有所谓的“共同雇主”规定。 二、派遣范围 (一)限定行业范围 日本:限制港湾运输 台湾地区:明确不准派遣的行业,包括:航空器工作劳务派遣、船舶、矿坑内,中央机关指定工作岗位。 (二)限定派遣岗位与期限 法国、秘鲁将劳务派遣限制在临时性工作岗位。台湾地区明确将劳务派遣限制在短期性和临时性工作岗位。 三、派遣劳工的权利与保障 1、收入保障: 内部保障——直接连带给付责任(台湾)、用工单位代为支付(法国) 外部保障——实行准入前置限制,申请设立劳务派遣机构要预先送保险公司的保险单,作为准入条件之一(秘鲁)。 2、工作机会保障:不得限制派遣工转为正式工,如日本、法国鼓励转为直接雇用。 四、法律责任 重点规范派遣机构的派遣经营行为,日本、法国、台湾地区都普遍实行这一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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