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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恶意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判定要件
释义
    【裁判要旨】
    一般来说,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对其权利基础是明确知晓的,倘若当事人在缺乏权利依据的情况下提起诉讼,此时易被认定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判定是否构成恶意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应在考虑专利权本身复杂特性的情况下,结合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具体行为及其后续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行为特点进行综合判断。
    【案情简介】
    在原告远东水泥公司诉被告四方如钢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中,被告拥有一项名为"井壁墙体模块以及采用该模块构筑井壁墙体的方法"的发明专利,该专利授权公告时包括产品权利要求1-10以及方法权利要求11-19。后在案外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告主动放弃了涉案专利中的方法权利要求11-19,并将原产品权利要求1-10修改为权利要求1-8。此后,被告以原告侵犯其涉案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后因故撤回了该案起诉。原告认为被告在已将全部方法权利要求删除的情况下,仍然以方法权利要求主张侵权,在修改产品权利要求后,仍然以原产品权利要求主张侵权,属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律师费等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在主动放弃和修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后,又基于此部分权利要求向原告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主观上明显具有恶意。被告在明知其请求缺乏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原告恶意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致使原告在诉讼中遭受律师费等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法官点评】
    所谓恶意诉讼,通常是指当事人以获取非法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而故意提起一个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无根据之诉,并致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行为。由于当事人主观意图的判定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因此一般需要在综合考虑行使权利正当性与滥用权利的利益平衡关系基础上,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行为及其相关请求等因素,来判定其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恶意。
    我们认为,认定某种具体的诉讼行为属于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至少应当满足以下构成要件:1、一方当事人以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方式提出了某项请求,或者以提出某项请求相威胁。2、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3、具有实际的损害后果。4、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对于上述要件1,所谓"提出了某项请求",通常是指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提起了知识产权诉讼,并且已将另一方当事人拖入了诉讼程序中,也即是受诉法院已经受理该案并已向另一方当事人送达了应诉通知;所谓"以提出某项请求相威胁",是指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在起诉状中明确提出了某项请求,使另一方当事人陷入了一种不利的境地,而后又在诉讼程序中变更或放弃了该请求的行为。本案中,四方如钢公司在另案中提出专利侵权诉讼,要求远东水泥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后又以撤诉方式放弃了全部诉讼请求,可以视为其已完成提出具体诉讼请求相威胁的行为。
    对于上述要件2,亦即主观恶意的认定,所谓恶意,是指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明知其请求缺乏正当理由,以有悖于权利设置时的目的的方式,不正当地行使诉讼权利,意图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财产或信誉上的损害。倘若当事人在缺乏权利依据的情况下提起诉讼,此时易被认定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反之,则不能认定为具有恶意。由于当事人主观意图的判定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因此应当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行为及其相关请求等因素来判定其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恶意。判定是否构成恶意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应在考虑专利权本身的复杂特性的情况下,结合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具体行为及其后续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行为特点进行综合考虑。
    对于上述要件3,亦即损害结果的认定,我们认为,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作为另一起知识产权诉讼所引发的纠纷,如果该诉讼并未对当事人造成损害后果,后一纠纷可能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不过,通常认为,此要件并非定性要件,而属于索赔依据。
    对于上述要件4,也就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如社会声誉的降低、财产的损失等均是由对方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所导致。此案对于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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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