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导 |
释义 |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二、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 三、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工程预、决算报告; 2、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 3、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四、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1、支持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如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清单; 2、当事人认为应当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证据。 责任编辑:顾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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