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怎么承担 |
释义 | 一、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应该怎么赔偿? 1、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只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时才能从事的活动。如高空施工、操作,高压输电,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生产、运输、存储,火车、飞机等高速运输工具的运行等。 2、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只要存在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使损害是由受害人的过失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也不能免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 二、高度危险作业侵权如何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高度危险作业包括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这些作业都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性。《侵权法》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高度危险作业侵权适用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被侵权人只要能证明损害是由于高度危险作业所导致,不论高度危险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施工是否遵守作业操作规定,相关责任人都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侵权法》具体规定了几种不同高危作业的责任主体和免责事由: 1、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其责任主体是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免责事由是其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2、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其责任主体是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免责事由是其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3、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是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免责事由是其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4、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是从事以上活动的经营者。免责事由是其能够证明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5、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是危险物的所有人。如果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那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6、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可见,高度危险作业一般归为侵权责任中,所以一般损害赔偿都是按照侵权责任来赔偿,并且高度危险作业包括了许多种类。以上便是由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应该怎么赔偿?”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高度危险作业方面的疑问,欢迎您到法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