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私募债 |
释义 | 1、什么是私募债? 根据天交所《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的规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公司、企业及其他商事主体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券。发债主体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募集债券,每款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目前在天交所备案发行的私募债券的发行人基本都是政府平台公司或国有企业,并要求有经四大评级机构评为AA的关联主体为债券如期兑付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且要求发行人所在地的政府主管部门出具债券备案发行支持文书。 2、私募债有什么特点? ① 私募债券采用备案制; ② 直接融资方式; ③ 采用非公开的方式募集,每次备案的私募债券投资者人数不超过200人; ④ 采用合格投资者制度,目前要求自然人投资者提供100万元金融资产证明; ⑤ 可分次备案分期发行,投资者认购金额可以低于100万元; ⑥ 方案设计灵活,可做结构化设计,可附选择权等; ⑦ 要求发行人提供一定的内外部增新措施; ⑧ 债券存续期间有适当的信息披露要求; ⑨ 交易功能:投资者在债券存续期间可以通过天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转让; ⑩ 私募债券的参与机构主要包含: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受托管理人。 3、中小企业私募债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在哪里? 目前关于非法集资还没有唯一的准法定概念,而且刑法也没有规定非法集资罪的罪名,根据刑法规定,与非法集资有关的罪名有: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罪名。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其特点是: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我国中小微企业在境内市场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发行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期限在1年(含)以上,对发行人没有净资产和盈利能力的门槛要求,完全市场化的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与非法集资之间的区别应该只要表现在以下两点: 一、发行对象是否特定。首先,是对投资对象人数的要求,“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其次,对投资者资质的规定,“单个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等类似规定,主要是借以提高投资者抵御风险的能力。再次,投资者的选择方式。私募机构应制定出一套可行的选择流程,并通过该流程从公众对象中选择出足以承担投资风险的特定数量的投资人。 二、保底承诺即是否承诺固定收益。承诺固定收益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保本付息,是否签订了保本付息条款是认定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的主要认定标准。 总之,私募资金必须要符合以下特征:第一,私募是有组织进行募集,这个募集者必须是一个组织,而不是个人;第二,私募之前必须发起设立公司,在具备一定条件和资格时才能去募集;第三,私募要确定募集的范围;第四,私募要确定募集的标准;第五,募集资金怎样投资要有一个章程;第六,私募资金要明确投资的组合、投资的一些限制;第七,私募资金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第八,私募资金要及时公开披露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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