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朱吉政等诉朱成学等赡养费纠纷案 |
释义 | 【案由】赡养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朱吉政、彭秀梅 被告朱成学、朱荣华、朱荣英、朱玉菊、朱成挺、朱成仲 二原告结婚后生有六个子女,分别是被告朱成学、朱荣华、朱荣英、朱玉菊、朱成挺和朱成仲。二原告从1993年与子女分居各过至今,被告朱成挺一直没有给二原告支付过赡养费,也没有称过粮食。现二原告年岁已高,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生活困难。另查明六被告均以务农为生。 现二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朱成挺为二原告每人每年支付10876元的赡养费。 被告朱成学、朱荣英则辩称:赡养父母是自己应尽的义务,自己一直以来都养了父母,以后的日子该承担的义务绝对会承担的。 【裁判】 经法院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本案二原告年岁已高并且没有任何收入来源,被告朱成挺为人子女应尽赡养义务。参照2008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876元的标准,并结合黔江的实际消费水平和二原告的生活环境酌情考虑二原告每年需要赡养费15000元。由于六被告均以务农为生,推定其经济承受能力相当,分六等份法院确定由被告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2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朱成挺于每月的10日以前支付原告朱吉政、彭秀梅赡养费人民币200元; 二、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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