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定金与订金”不同 缴纳时须分清 |
释义 | 在南方打工的王女士婚期将至,去年12中旬回漯后看见市区某婚纱影楼搞优惠活动:参加50对新人的团购,3698元照婚纱照只付1698元即可,于是王女士当场定了一套婚纱照。王女士说:“当时看这家影楼展出的照片样版效果不错,而且还有不少优惠,我们打工的工资也不高,看到这活动很高兴,就当场先交付了800元。” 后来,王女士因为种种缘故不能在这家影楼照婚纱相了,于是找到该影楼,要求退还先前支付的800元,遭到了拒绝。无奈,今年1月26日王女士只好向工商部门求助。 源汇工商分局的执法人员召集双方协商。据了解,婚纱影楼和王女士合同上约定,王女士其所交是“定金”,而不是“订金”;并且王女士参加的是50对新人的优惠套餐,故婚纱影楼不同意退款。 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对“定金”和“订金”分辨不清楚。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而“ 订金”与“定金”仅一字之差,在法律性质上却有天壤之别。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概念,在法律上仅作为一种预付款的性质。是预付款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合同履行的只作为抵充房款,不履行也只能如数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当事人在合同中写明“订金”而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因此,消费者在签字时一定要认真仔细不要写错,否则到时后悔不迭。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由于该婚纱影楼收取王女士的定金已超出了限额,违规在先,所以理应退还。后经工商部门调解,婚纱摄影楼同意全额退还王女士的800元定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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