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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年金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释义
    一、企业年金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3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企业年金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共同财产的范围确定中的一些难点问题
    收益问题:
    现行婚姻法第17条第3项将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知识产权的收益”确定为共同财产。但对“收益”应如何理解,法律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就知识产权的收益性质而言,知识产权的收益应存在既得经济利益与预期经济利益之分。既得的经济利益,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毫无疑问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对于预期经济利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的《财产分割意见》第15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离婚时归一方所有。显然,该意见仅将已经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归属与夫妻共同财产,而把预期经济利益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二)》第12条规定:婚姻法第17条第3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其他财产:
    关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具体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
    一次性费用:
    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应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婚姻存续时间较长的,可以转化为共同财产。转化为共同财产按以下公式计算:费用总额
    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年限×费用总额÷(70-入伍时年龄)
    赠与财产:
    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为对双方的赠与,但明确给一方的除外。
    共同财产: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为共同财产。1993年的《财产分割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夫妻在事实上处于分居生活的状态,但从法律上而言,夫妻关系仍然存续,因而分居期间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为共同财产。
    在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有非常明确的标准,企业年金作为夫妻中的一方在劳动收益,显然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双方在进行离婚协议的签订时,应当则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分隔达成一致意见,避免以后出现财产分隔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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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5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