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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产生的背景
释义
    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产生的背景
    农村房屋买卖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问题,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该规定已经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
    但是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是有条件的,《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虽有涉及,但比较原则,在具体实施方面通常由国家政策和行政规章予以规范和调整。总的来说,转让宅基地使用权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转让人与受让人应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二)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三)转让行为须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四)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必须与合法建造的住房一并转让。
    
    二、合同纠纷审理期限是多久
    合同纠纷审理期限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这类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二种情况是除简易程序以外的普通民事程序。根据法律规定,适用普通民事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如果您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借过准备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三、近年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安徽省受理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总量较小,其数量并未随着近年来民事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呈快速上升趋势,在部分年份甚至有所回落。这与农村居民传统上比较厌诉和各级法院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慎受理是分不开的。
    (一)以买受人身份为标准,可以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分为三类:一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二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向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售农村房屋;三是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居民房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类型多样,但分布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出售房屋的情形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相对较少。
    (二)以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发生原因为标准,农村房屋买卖纠纷产生相当一部分原因系拆迁导致房屋利益上涨,原出卖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返还已交付的农村房屋。由于法律对农村房屋的流通存在诸多限制,过多地支持违约者主动性诉请导致社会存在严重的“诚信危机”。
    (三)正是因为人民法院受理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相当一部分起因于一方主动违约诉请,而且恶意者往往还能找出一定的法律依据,法官便如同钟摆般不停地在法律、情理之间徘徊。为实现案结事了人和,避免法律判决与社会倡导的诚信价值相悖,法官往往花大量精力作此类案件当事人的息诉罢访工作,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甚至动员当事人的亲属、居委会成员等共同劝导当事人“邻里乡亲,以和为贵”。因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裁判结果往往以调解、撤诉、裁定驳回为主;而在以判决结案的情况中,案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比例较高。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产生的背景的相关知识,当在买卖合同中的条款不明确的话,是很容易会发生纠纷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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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6:3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