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
释义 | ![]() 一、如何理解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规定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出卖人没有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在房屋承租的场合,其他承租人没有这一权利;第二,承租人开出的条件和其他人开出的条件相同。 二、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据此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所以在我国承租人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 三、若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转租,次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1、合同法230条没有明确指出承租人必须是第一承租人,所以完全可以理解为次承租人也同样享有优先购买权。 2、但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在转租的情况下,是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还是次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存在一定的争议。实务中认为二者都享有优先购买权,且次承租人更优先。因为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转租,一般是通过房屋转租赚取差价而谋取经济利益,他的行为更多的表现为一种经营行为。而次承租人租赁此房的目的是用于自己居住,是出于保障自己生存需要的一种行为。从法律的原则上讲,保障人的生存权是第一位的。此外,从促进物的利用效能来讲,次承租人是该房屋的实际占有者和使用者,由其优先享有此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增加了此房屋的利用效率,可以避免浪费无谓的社会成本。 引用法条: [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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