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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
释义   一、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
    《刑事诉讼法》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二、回避的决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三、回避的适用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上述文章回答了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回避制度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如有其它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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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2:2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