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物权如何产生 |
释义 |
一、不动产物权如何产生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了物权取得、变更和消灭的一般方式,由此可以看出,除国家外,其他人(法人、集体组织、自然人等)享有不动产物权应当进行登记,形成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产生物权效力。当然,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原则并不是绝对的,亦有例外条款。 二、不动产权包括哪些物权 关于不动产权利的类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10类不动产权属纳入登记: (一) 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三、质押时物权变更了吗 1、所有权:交付生效 (1)一般动产:交付生效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动产:交付生效、登记对抗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质权:交付生效 以动产设定质押的,质权自“交付”时设立。 3、抵押权:登记对抗 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因此,以动产设定抵押时,与“交付”无关。无论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均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只是未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上就是关于不动产物权如何产生的相关内容,根据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动产权一般都是登记之后就会起效,对于不动产权,如果受到侵犯,法律也是给我们提供了很多维权的途径的,要坚决维护利益。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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