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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怎么交
释义
    在我国,企业改制重组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传统的组织制度改组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制的过程。那么在企业改制重组后,土地增值税该怎么交?让法律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怎么交?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现将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六、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企业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再转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办理纳税申报时,企业应提供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不能提供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的,不得扣除。
    七、企业按本通知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房产、国有土地权证、价值证明等书面材料。
    八、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同时废止。
    二、企业改制重组的启动方式有哪些?
    企业改制重组一般有内启动、外启动和内外启动相结合等方式。
    1、内启动主要是吸收企业内部职工包括经营者入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2、外启动就是通过其他所有制企业整体兼并、收购或控股参股国有企业。
    3、内外启动相结合则是既有一块是引进外面优势企业的,又有一块内部职工入股。
    无论是内启动还是外启动,都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进一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形成内外部共同参股的多元投资主体企业。
    以上就是法律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怎么交的相关内容,企业改制的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中最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是公司制,公司制改造的实行,可以实现产权主体的多元化,也会带来产权结构的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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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2 1:1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