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肥市劳动保障局出台文件,就工伤认定管辖范围进行如下调整: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本辖区有较大影响的工伤案件及封闭运行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在市本级经办机构参保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住所地在本辖区未参保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各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住所地在本辖区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对于外地企业在我市生产经营的,其所属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如果该企业既未在外地注册也未在我市为农民工参保的,则该企业在我市具体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这些农民工的工伤认定有管辖权。 自2007年5月1日起,请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等工伤申请人,根据工伤参保情况和用人单位住所地情况,分别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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