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十岁杨树命运叵测 六十载产权追溯确权 |
释义 | 北京市顺义区某村委会在对该村空地上的六棵大杨树进行砍伐时,遭到了村民张先生的阻挠,张先生声称这六棵树是属于他所有的,村委会无权砍伐。为了确认六棵树的产权,村委会与张先生对簿公堂。顺义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该案,驳回了原告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原告村委会诉称,1976年春,其在该处栽种数十棵杨树,经多年砍伐,现剩6棵,直径平均约50厘米。2008年村委会向林业管理部门报批伐该6棵杨树,获批后于2008年11月8日组织人力物力伐树时,遭张先生的无理阻挡,致该树未被伐放,故起诉要求判决六棵树归村委会所有,被告赔偿损失1000元。 张先生则称,涉诉种树的地是其大奶奶的,地上的树也是张先生与其大奶奶所种植。其大奶奶无儿无女,去世后将财产全部给了张先生,故其认为此六棵杨树的所有权应归自己所有。 在审理过程中,村委会提供二份证人证言证明此树系村委会所种,应归集体所有,但具体时间二人所述不一致,且时间差相差甚远,又未出庭作证;而张先生提供的证人均出庭证实系张先生与张老太共同所栽种。 法院经审理认为,1951年1月涉诉空地作为房产空地确权给张先生的大奶奶张老太,其丈夫与张先生的祖父是同胞兄弟,张老太无子无女。1968年左右,张老太和被告在上述空地上栽种杨树数棵。树栽种几年后张老太去世。1992年宅基地重新确定使用权时,上述空地无房屋,未确定此地的使用权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因此,对于村委会的证据无法予以认可,故此判决驳回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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