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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原则
释义
    一、什么是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原则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有两种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滩涂、山林、草原等。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是诉讼管辖制度中的一般规则,主要是为了就近调查,便于法院执行。
    二、行政诉讼必须提供哪些证据
    行政诉讼必须提供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等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三、我国行政诉讼有哪些判决类型
    法律网提醒您,我国行政诉讼有判决类型有:
    1.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3.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4.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5.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6.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7.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8.判决变更处罚数额;
    9.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10.判决给予补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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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2:5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