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原则 |
释义 | 一、什么是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原则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有两种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滩涂、山林、草原等。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是诉讼管辖制度中的一般规则,主要是为了就近调查,便于法院执行。 二、行政诉讼必须提供哪些证据 行政诉讼必须提供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等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三、我国行政诉讼有哪些判决类型 法律网提醒您,我国行政诉讼有判决类型有: 1.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3.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4.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5.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6.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7.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8.判决变更处罚数额; 9.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10.判决给予补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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