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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留置措施应当由谁决定
释义
    一、留置措施应当由谁决定
    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备案。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协助。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字。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二、监察法留置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监察法留置的情形有:可能妨碍调查行为的,可以将其留置;可能逃跑、自杀的,可以将其留置;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以将其留置;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将其留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监察法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多长时间
    监察法留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不过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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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9:3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