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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伪造货币罪的发展
释义
    伪造货币罪是一种法定的犯罪,以违反国内金融法、刑事法为前提。伪造货币的行为虽然始于国内法的规定,但已扩展到国际法领域。国际社会于 1929年4月20日通过的《防止伪造货币的国际公约》(日内瓦)便是佐证。该《公约》对包括伪造货币在内的各种具体的妨害货币的犯罪行为作出了规定,并确定了对其处罚原则,即在处罚上不应以伪造的是本国货币或者外国货币而有所区别。与此同时,国际社会还呼吁各国政府批准该《公约》,以便联手共同与伪造货币的犯罪行为作斗争。
    我国历来十分重视同伪造货币的犯罪行为作斗争。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央人民政府就在1951年4月19日颁布了《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从而为惩治、预防伪造国家货币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依照《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第3条、第4条的规定,以反革命为目的伪造和变造国家货币或贩运、行使伪造和变造国家货币者,其首要分子或情节严重者处死刑;情节较轻者,处无期徒刑或15年以下7年以上徒刑,并没收其财产的全部或一部。意图营利而伪造货币者,其首要分子或情节严重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情节较轻者,分别处3年以上15年以下徒刑,均得没收其财产之全部或一部。前述规定的特点在于:其一,以主观目的为标准,对伪造货币的行为分条加以规定,其处罚原则也不尽相同;其二,伪造的对象仅限于国家货币,不包括境外流通的外国或地区货币。
    随着社会主义进程的发展,国务院又陆续颁布了《关于发行新的人民币和收回现行的人民币的命令》(1955年)、《关于发行金属分币的命令》(1957年)。这些《命令》严禁伪造货币,重申“凡伪造或行使假钞者,依照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治罪。”
    1979 年刑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编纂的第一部刑法典。虽然它的分则条文少,罪状较为概括,但对伪造货币的行为还是作出了反应。刑法第122条规定:“伪造国家货币或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前款罪的首要分子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1979年刑法是在特定历史背景下制定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它暴露出不适应的一面。反映到伪造国家货币罪上,一是行为对象的范围过窄,不能依法追究伪造外国货币的行为的刑事责任;二是量刑标准和处刑档次过于原则,实践中难以掌握,不利于全国执法的统一。为此,1995年6月30日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对其作了修改与补充。修订后的伪造货币罪弥补了前述不足,并在立法技术上达到了较高的水准。正因如此,立法者原封不动地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条规定载入1997年刑法中,使之法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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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0:4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