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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赡养抚养纠纷要怎么处理
释义
    赡养抚养纠纷要怎么处理呢?下面法律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赡养纠纷管辖地
    民事诉讼管辖,我国基本实行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如提起诉讼要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但对部分特殊情况也规定了“被告就原告”和当事人可以选择管辖的规定。选择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 其中一个法院管辖。
    对于多子女老人提出赡养诉讼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赡养纠纷起诉材料
    (1)提起赡养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根据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
    (2)原告的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如委托近亲属以外的人为代理人的,应提供诉讼代理人推荐函、身份证复印件;委托近亲属的,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是律师,应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函)。
    (4)存在赡养关系的证明(户口簿、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或有关法律文书)。
    (5)每月经济收入及证明。有工作的由单位或雇主证明,无工作的由居委会、村委会证明。
    (6)要求变更费用数额的,应提供原处理的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7)被赡养人的收入、身体、居住等情况的证明。
    (8)赡养者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证明材料。
    (9)能证明案件事实或者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10)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自行收集,或者虽经委托代理律师亦无法收集的,应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法院进行查证。
    三、赡养纠纷起诉流程
    (1)起诉:当事人书面或者口头起诉。
    (2)审查立案: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审查后决定立案。
    (3)庭前准备:主要包括①送达诉状,②告知权利义务以及合议庭成员,③审核材料、收集证据,④通知必要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⑤通知开庭并公告,⑥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⑦宣布法庭纪律、告知权利义务、宣布审判人员和书记员、询问回避这七项内容。
    (4)开庭审理: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征求最后意见、调解四部分。其中,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二部分,当事人可以提交新证据。
    (5)裁判:包括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方式。当庭宣判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应立即发给判决书。(第124条)
    四、自幼送人抚养的子女与生父母赡养纠纷
    根据《收养法》第23条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清除,那么子女有理由拒绝其生父母的要求。但在其生父母年老体弱,无以为生的情况下,也可以说服子女对其生父母在经济上给予适当照顾,本人坚决不愿意也不能勉强。如果虽形成收养关系,但收养关系解除时,子女尚未成年,那么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或虽然子女已成年,但子女与父母协商恢复了权利义务关系,那么子女对父母有尽赡养的义务。如果当时生父母主观上想尽抚养义务,但确因生活所迫无力抚养及不能克服的因素,无耐将子女送人抚养。这不是父母自身的过错,子女不能以此为借口不尽赡养义务。应按《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对生父母负担一部分生活费用,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特殊情况下的一个例外。
    五、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赡养纠纷
    根据《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对于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赡养纠纷,按照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如果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尽了抚养义务,成年非婚生子女对其生父母应尽赡养扶助义务。反之则不承担义务。
    六、继父母与继子女赡养纠纷
    根据《婚姻法》第27条的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子女对其继父或继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继父或继母与生母或生父离婚后或生父生母死亡后,如果继父继母与继子女间由于长期共同生活已形成抚养关系,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曾经长期抚养教育过他们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或继母应尽赡养扶助义务。但如果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并未尽抚养义务,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这种情况下,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就没有承担赡养扶助的义务。
    七、养父母与养子女赡养纠纷
    该纠纷处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婚姻法》和《收养法》。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6条的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根据《收养法》第40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据此,如果养父母未对养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则养子女在收养关系解除后对养父母不承担赡养义务。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赡养抚养纠纷要怎么处理的相关内容。赡养纠纷有很多种情况,不仅是亲生父母与亲生子女之间,也涉及到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自幼送人抚养的子女与生父母这几类情况,这些情况下的子女与父母之间其实都存在有赡养关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十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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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