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取证与认证问题 |
释义 | 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取证和认证都难。 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取证难 在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有近一半的当事人提出对方有婚外恋或婚外性行为,有的甚至提出过错方与婚外异性同居,或家庭暴力,但由于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致使人民法院不能保护其合法权益。就目前我市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看,以重婚、虐待、遗弃要求赔偿的情形极为少见,多是以过错方婚外同居或家庭暴力请求赔偿的。但婚外同居现象大多是隐蔽或无固定住所的,因此无过错方很难就过错方婚外同居的时间、地点提供确凿证据。家庭暴力的,除个别无过错方事发当时留下视听资料(如照片、录像)外,大多在事发当时不愿让外人知道家中悲伤事,当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无过错方大多需现收集证据,即使有现场目击者,也因某种原因不愿出证,致使无过错方不能完成举证责任,人民法院无法支持其赔偿请求。 离婚损害赔偿案件认证难 由于无过错方提供的证据不充分,过错方又尽力予以抗辩,致使法官对无过错方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而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非法定的三种证据,法官又不得主动调查、收集证据,这样就使许多无过错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例六、王女与赵男(化姓)结婚多年,近年由于赵男与张女交往密切,夫妻双方产生矛盾,王女起诉离婚并提出赵男与婚外女性同居,应予赔偿,王女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1、某年月日晚11时许,赵男在张女家,派出所人员到了现场的陈述;2、张女因病住院,病历上“家属”一栏记载的是赵男,住址一栏写的是张女的房屋地址。对王女提供的证据赵男并不否认,但认为仅这两个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张女同居。由于知情证人拒绝为王女做证,而法官又不能到医院、派出所或居住地收集证据,致使难以认定王女提供的证据,其赔偿请求未予支持。 此外,由于法律对损害赔偿的时限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致使一些案件法官不敢判决赔偿。例七、李女与高男于1983年结婚,1993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高男将李女门牙打掉二颗,左手无名指骨折,但当时考虑孩子小,李女未提出离婚,现孩子长大,高男对李女仍然经常殴打(但未造成严重伤害),今年李女起诉离婚并要求损害赔偿。按着最高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构成伤害后果的,才应赔偿,但本案构成伤害后果的行为发生在9年前,近几年高男对李女的殴打行为并未造成伤害后果,那么李女的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对此合议庭未能形成一致意见,没有判决赔偿。 编辑推荐: 离婚损害赔偿的证据 离婚损害赔偿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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