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情简介 原告是四家唱片公司,被告是某网络系统有限公司。原告发现被告在自己的网址开辟网站的内容有一音乐栏目作为流行音乐的信息平台,除发布一些娱乐新闻、歌星档案外,还收集一些互联网上载有MP3歌曲的网站,对这些网站所载MP3歌曲的资料进行整理后,在其音乐栏目内列出了经编排的有关MP3歌曲的链接,同时通过搜索引擎,使网络最终用户能无偿聆听或者下载这些MP3歌曲。原告认为,这一链接服务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权利,遂诉至法院。在法院的主持下,被告与四家原告达成内容完全相同的四份协议。每份协议的内容如下: (一)被告承认,其行为给原告的录音制品邻接权带来不利影响,被告同意停止上述链接服务行为; (二)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三)被告保证今后不再发生上述事件,如有发生,被告愿以每首歌曲10万元作为赔偿; (四)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原告已经付出的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见证费及赔偿费共87500元; (五)本调解生效后,原告不得再以本案事由提起诉讼或者其他请求; (六)本调解生效后,双方均可向外公布协议内容,但是当提及对方公司名称时,则应事先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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