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
释义
    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
    (一)破产撤销权
    1.可撤销行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撤销权的行使要求:1、必须由管理人行使撤销权。2、可撤销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
    2.个别清偿的撤销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二)债务人的无效行为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三)特别规定
    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内,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或针对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无效行为追回财产,用于对全体债权人分配。在此期间后,追回的财产只用于追回财产的债权人的个别清偿。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5 23:1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