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 抗诉的提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得直接提出抗诉,只能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二) 抗诉的方式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即只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直接进行再审,并不需要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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