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申请变更监护人? |
释义 | 【概念】 申请变更监护人是指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服有关组织指定的监护人且又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起诉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可能由于以下三种原因不能承担监护职责: 一是监护人不具备监护资格。例如:监护人成为元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履行监护人资格;再如,监护人的经济条件不适宜担任监护人的; 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将可能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已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 三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条规定的情形申请变更监护人的。即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的规定,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区分申请变更监护人与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两者的关系、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是指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变更监护人是指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服有关组织指定的监护人且又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起诉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发生的事由不同。申请变更监护人的事由也可以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申请人同时要求撤销监护人资格并变更监护人。 【法律适用】 处理申请变更监护人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条、第18条、第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7、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18、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20、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常用法律条文及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办)发〔1988 ) 6号1988年4月2日起施行) 17、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18、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9、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此类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关监护资格人承担。 20、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 22号1992年7月14日起施行) 10、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的规定,不服指定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尤其要注意区分其与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由的关系。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是指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变更监护人是指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服有关组织指定的监护人且又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起诉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发生的事由不同。申请变更监护人的事由也可以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申请人同时要求撤销监护人资格并变更监护人。 引用法条: [1]《本意见》 [2]《本意见》 [3]《本意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8]《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9]《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0]《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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