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化肥质量不合格 产销双方如何赔偿? |
释义 | 据了解,2015年3月,木兰县精洁化肥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洁公司)的技术人员到村里宣传产品。3月26日,该公司组织村民到店参观,并召开了产品介绍会。张某等13户村民看完宣传后,集体购买了该公司销售的“东福特和宝丽达复合肥”570袋,每袋40公斤。2015年8月初,村民们发现玉米长势不好,到8月末全棵脱肥,秸秆发生枯黄。 村民们找到精洁公司。该公司实地探查后,口头承诺秋后测量减产多少,会全额赔付。可到秋后,精洁公司人去楼空,打电话也没人接。 村民们向木兰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投诉。2015年11月30日,木兰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委托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院,对该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结果显示,该产品属于不合格产品。 木兰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组织进行调解,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村民将精洁公司和该化肥的生产商哈尔滨东福特农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福特公司),起诉至木兰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损失。 今年5月,木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庭审中,精洁公司辩称,精洁公司作为产品销售者已尽相应法定义务,不须承担消费者损害赔偿责任,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责任人应是生产商东福特公司。 东福特公司认为,该厂生产的产品,每次出厂都是抽检合格后投放市场,出现减产现象是其他原因造成的,与该厂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村民购买精洁公司销售的,由东福特公司生产的复合肥,该化肥存在质量问题,经鉴定为不合格产品,造成减产事实清楚。由于减产数未经鉴定,法院酌情考虑减产定在30%较为稳妥。按2015年木兰县平均亩产512公斤的30%计154公斤,和2015年玉米国家收购价格每公斤2元计算,东福特公司给予赔偿。精洁公司在销售环节上存在过错,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判决,东福特公司赔偿张某等13人减产损失共计204820元(665亩×154公斤×2元),赔偿鉴定费600元,鉴定交通费300元,销售商精洁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原标题:化肥质量不合格 产销双方赔偿农民2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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