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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用人单位乘人之危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释义
    
    用人单位乘人之危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用人单位在职工处于危难之机,迫使职工签订违背真实意思的合同,这一民事行为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因此无效。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劳动部办公厅1995年10月18日《对<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指有证据表明职工在受到威胁或被对方乘己之危的情况下,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引用法条:
    [1]《对的复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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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2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