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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
释义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
    依据宪法的规定,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以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或者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决议、命令,只有其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上级人大常委会才有权撤销。而人民法院不享有确认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否与宪法、法律或行政法规相抵触,从而有无法律效力的权力。因此,当事人如果对这些抽象行政行为有异议时,可向制定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以及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上级人大常委会提出。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一个重要的步骤就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人民法院如果发现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与更高层次的法律文件相抵触或者同等法律效力的抽象行政行为之间相互矛盾,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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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8:1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