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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身保险合同判决书怎么写
释义   一、人身保险合同判决书怎么写
    人身保险合同判决书
    原告孟xx,男,生于1993年9月3日,汉族,湖北省松滋市人。
    委托代理人王xx,男,生于1948年9月21日,汉族,荆门市人,荆门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xxx保险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x,男,生于1973年11月11日,汉族,荆门市人,荆门市东宝区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孟xx与被告xxxx保险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昌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孟xx及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太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xx诉称,2012年,其就读荆楚理工学院(以下简称荆楚学院),入学报名时,学院收取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费(附加住院医疗费)60元。后由学院集体投保太平公司。其保险卡号为**********12000033,保险期限为2010年10月19日至2015年10月18日。2014年6月8日,其因患多发性硬化所致精神病,入住荆州市精神病医院治疗54天后好转出院。后其持《荆楚理工学院学生保险服务卡》到太平公司索赔,遭到拒绝。据此,诉请太平公司支付保险金12986.28元,并赔偿交通费300元。
    太平公司辩称,对孟xx诉称投保与患病住院事实无异议,但其收取荆楚学院交纳团体险保费是每人50元;因孟xx患有多发性硬化所致精神病,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监护人代理诉讼;其已向投保人荆楚学院履行了提示、明确说明义务,但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孟xx已患精神病,属于免责事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孟xx诉请应予驳回。
    本院听取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后,归纳并经其确认争议焦点为:一、孟xx起诉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孟xx主张的医疗费、交通费损失是否有据;三、对孟xx诉请赔偿保险金,太平公司是否存在免责事由。
    孟xx针对上述争议焦点,庭审举证如下
    A1、荆楚学院学生保险服务卡,证明孟xx在被告处投保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其中附加疾病医疗保险金额为60000元
    A2、孟xx在荆州市卫生中心、荆州市精神病医院住院病历,证明孟xx住院54天及治疗情况
    A3、住院医疗费收据,证明孟xx住院支付医疗费12986.28元
    A4、车票,证明交通费损失300元。
    太平公司针对上述争议焦点,庭审举证如下
    B1、团体人身保险投保单、学生保险投保单、保险合同送达回执及阅读提示,证明其对合同内容及免责条款已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明确说明。投保人荆楚学院对孟xx投保前已患有多发性硬化所致精神病未向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本院对上述举证组织质证,太平公司质证意见对A1、A2、A3、A4均无异议。孟xx质证意见如下:对B1中的学生保险投保单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太平公司并未将投保单向其送达,也未告知免责条款的内容。对团体人身保险投保单和保险合同送达回执及阅读提示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太平公司只送达了荆楚学院,没有向其本人送达。
    对太平公司无异议的A1、A2、A3、A4,本院予以采信;对孟xx有异议的B1,本院认为,送达回执能够证明太平公司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单、学生意外伤害条款、保险费发票送达给投保人荆楚理工学院。且在保险条款中对免责事由采用黑体加粗引起注意,在阅读提示中予以说明。孟11异议不当,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查明事实如下
    2010年,孟11考入荆楚学院,报名时该院收取孟11保险费60元。2012年10月18日,荆楚学院作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孟xx在太平公司投保了主险为意外伤害及附加学生疾病住院医疗险等险种。保险期限自2012年10月19日零时至2015年10月18日二十四时止。孟xx的《荆楚理工学院学生保险服务卡》卡号为**********120000033。2014年6月8日,孟xx因患多发性硬化所致精神病,入住荆州市精神病医院治疗54天,支付医疗费12986.28元。孟xx祖父为其理赔事宜往返荆门至松滋,支付交通费300元。
    另查明,太平公司出具的xxxx保险有限公司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费用保险条款(2011年版)中责任免除项下第二条第(一)项约定:“投保前罹患的疾病和症状,以及与此相关的疾病和症状”及第(六)项约定,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的。该格式条款采用黑体加粗,并在保险合同送达回执及阅读提示中予以提示说明。2012年10月18日前,孟xx已患有多发性硬化所致精神病。
    本院认为,人身保险合同自成立时发生法律效力,对合同当事人的投保人、保险人及合同利害关系人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均具有约束力。投保人投保时对保险人询问、调查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对投保人负有提示注意、明确说明的义务,否则免责条款不生效。本案中,投保人荆楚学院对被保险人孟xx在保险人太平公司所投人身意外伤害险及附加疾病住院医疗险,依法成立生效。太平公司在荆楚学院投保时已对其履行了提示注意、明确说明的义务,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效。孟xx在荆楚学院为其投保前已患有多发性硬化所致精神病,而荆楚学院在投保时未将孟xx已患精神疾病情况如实告知,违反了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及先合同告知义务。太平公司对孟xx诉请,抗辩主张免责理由成立,故对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太平公司抗辩主张孟xx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有其监护人法定代理诉讼,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事实,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孟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孟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2元。款汇至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海慧支行,户名:荆门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2701。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胡xx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xxx
    
       二、保险合同的种类
    1、人寿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或生存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合同‌。人寿保险的基本内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生存到一定的年龄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中最基本、最主要的种类。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为基本保险责任‌,‌可附加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需要医疗或收入损失的保险责任。
    3﹑健康保险合同
    以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医疗或造成残疾或收入损失等为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合同‌。
       三、保险合同常见纠纷
    1、隐瞒病情将导致出险遭拒
    “我的血压高,一阵一阵的,也不严重,没事,不用特别说明。”“这样做是不对的,目前很多案例都是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拒绝承担保险责任,进而引发纠纷。对于自己的真实情况一定要在投保时告知保险公司,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
    2、代签字影响人身保险合同效力
    “我没带老花镜,你代我签个名吧。”“代签字会引发很多问题,如果代签字,以后就说不清楚购买这份保险是否是您本人的意思,这就会对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等产生争议。这个字必须自己签。”
    3、保险不是存款——重点在于保障
    “我买的这个保险好,跟钱存在银行一样。”“保险不是存款,保险的重点在于保障。在银行买保险时,您还要了解清楚理财类保险产品的投资收益,不能有过高的收益预期,当发现收益与自己的期望不一致,或者无力继续支付保费时,您如果选择退保是会产生损失的,这很容易引发纠纷。”
    4、理解专业术语再投保
    “这合同上好多词我都看不懂呀,算了,就这样吧。”“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条款中的专业概念、术语不仅很难理解,也极容易引起歧义和误解,还有那些涉及重大权利义务的关键问题,都要请营销人员解释清楚,或向各保险公司的客服热线咨询,这样才会避免日后的纠纷,保护自己的权益。”
    5、未按期交纳保险费导致保单失效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交纳第一期保险费后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此后投保人必须按期交纳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后,投保人仍未交纳保险费又无保费自动垫交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拒赔。《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也就是说,投保人不交保费的,保险人又不能强制其交纳,而一旦出现保险事故,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又向保险公司索赔,就会发生纠纷。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针对人身保险合同判决书怎么写,为您作出的详细解答。通过阅读上文我们能够了解到,购买保险时必须要签订合同,否则我们的权益都得不到保障。其次,我们也应该对具体情况如实相告,对合同内容仔细阅读,这样才能避免日后的合同纠纷的发生。最后,若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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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1:5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