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变更与承揽合同的解除 |
释义 | 【案情】 王某于2000年8月向兴旺家具店定作结婚家具一套,双方约定,兴旺家具店应于9月10日交货,王某付定金1000元。9月8日,兴旺家具店通知王某,因工作失误家具店发生火灾,烧毁了部分已做家具,要求迟延履行合同。其时,王某因与其未婚妻闹意见,婚礼推迟,但未对兴旺家具店要求作出答复。9月15日,王某与其未婚妻兴旺家具店以家具已大部分做好为由,拒绝解除合同,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问题】 1、本案中,王某与家具店的合同是否已经变更?为什么? 2、本案中,王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为什么? 【评注】 1、本问涉及合同变更问题。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基于当事人的意思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不改变合同当事人,仅就合同关系的内容所作的变更。合同的变更包括协议变更和因法定原因变更。因法定原因变更是指出现法律规定的原因时,享有变更权的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变更合同的内容,这些原因包括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重大误解,以及情事变更。因法定原因变更的变更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协议变更是指根据当事人之闻的协议变更原合同的内容。协议变更只要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法律不加任何限制。协议变更既然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发生的,因此,《合同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变更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本案中,家具店要求延期履行合同,但王某没有作出答复,应认为双方对变更合同履行期限没有达成一致意思,故合同没有变更。根据合同约定,家具店应在9月lO日交货,家具店没有按期交货的,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本问涉及承揽合同的解除问题。 合同解除可分为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法定解除的共同原因一般包括不可抗力、预期违约、根本违约和迟延履行。就承揽合同而言,除适用合同解除的共同原因以外,法律还规定了其特殊原因。依《合同法》第 268条规定,定作人享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定作人任意解除合同,造成承缆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条规定法律依据在于,承揽合同往往是定作人不能从市场上购买通用产品以满足自身要求,为了满足自身的特殊要求而与定作人签订承揽合同,这种特殊要求可因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如果定作人本人的特殊要求发生改变,或者特殊要求已不存在,如果不能解除合同,则会造成定作人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进而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为了平衡定作人和承揽人的利益,法律因此规定;定作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因此给承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根失。 本案中,家具店按照王某的要求定做家具,为典型的承揽合同。王某为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家具店为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作为定作人的王某,享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但王某解除合同给家具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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