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宪法常识 |
释义 | 摘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我国宪法修改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我国宪法修改权专属于全国人大,我国宪法修改提案权主体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改的议案,必须经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同意;我国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通过其主席团公布。 2、新中国宪法制定史: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 3、我国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正案:1988年修正案,1993年修正案,1999年修正案,2004年修正案。 4、我国法定的宪法解释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5、我国宪法监督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6、国体,也称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 7、我国的三大基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8、我国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9、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相互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10、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1、民主集中制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基本原则。 12、现代国家的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大类。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其特点是:通过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单一制下的民族问题;通过建立特别行政区制度解决单一制下的历史遗留问题。 13、《宪法》第3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全国分为省、自治县、市;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14、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15、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16、公有制经济包括全民所有制经济,集体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17、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18、集体所有制经济,包括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与利益,鼓励、指导、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19、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行政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地方性事物的制度。 20、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民族乡不是自治地方。 2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司法机关不是自治机关。 2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23、各级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4、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中央人民政府管理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主权方面的事务。 25、公民的基本权利:政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人身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以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和坚持独立自主办教的原则。私有财产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与补偿。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劳动权;劳动既是基本权利,也是基本义务;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文化自由。 26、享有选举权的条件:年满18周岁;具有中国国籍;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27、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28、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包括民主集中制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责任制原则;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精简与效率原则。 2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为5年。 30、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 31、我国总理的产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再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选举。 3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提出议案的权利,提出质询和询问的权利,言论、表决免责权,刑事豁免权。 33、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最高国家权利的机关,与全国人大是隶属关系。 34、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1)立法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无权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非基本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2)监督权:监督权主要是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在全国人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3)重大事项决定权:决定特赦。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35、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修改。 36、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37、我国的国家主席,对内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38、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最高军事领导机关,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 39、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审判权。 40、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与法院同属司法机关。 41、我国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它们与政府不是上下级,因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宪法相关知识,推荐阅读: 宪法相关知识(一) 宪法相关知识(一) 宪法知识十一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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