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土地协议出让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一、国有土地协议出让程序是什么
1、供地计划编制与公布。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地计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下达。供地计划应包括年度土地供应总量,不同用途土地供应面积,地段以及供地时间等内容。经批准的供地计划应在土地有形市场、媒体、土地市场网上公布。 2、意向用地申请。 计划公布后,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向县国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意向用地申请。公布计划接受申请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3、确定供地方式。 计划公布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可采取本程序办理协议方式出让;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转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程序。 4、编制协议出让方案。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城市规划等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和意向用地者申请的用地项目类型、规模等制定协议出让方案。 5、确定协议出让底价。 在宗地评估的基础上,经过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协议出让底价确定后应当保密。 6、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批。 县国土资源部门将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7、出让价格协商签订议向书。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2人以上)与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让价格进行充分协商,协商一致且议定价格不底于协议出让底价的,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用地意向者签订《国有土地出让意向书》。 8、意向公示。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有土地出让意向书》将意向出让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拟出让价格等内容在地产交易中心、土地市场网等公示。 9、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有土地出让意向书》约定,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10、公布协议出让结果。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签定后,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协议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土地市场网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 二、国有土地出让费用 1、主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涉及三项税:土地税、契税、土地使用税; 2、土地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税暂行条例》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税。的规定贵公司不是纳税义务人可不缴纳土地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贵公司应该缴纳契税。根据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 4、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7号)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大城市0.5元至10元;中等城市0.4元至8元;小城市0.3元至6元。 三、国有土地出让方式有哪些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内涵: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出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工业用地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国有土地协议出让程序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国有土地协议出让时需要先公布供地计划编制,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进行意向用地的申请,确定供地方式之后会编制协议出让方案,最后签订出让协议,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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