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回避几日内答复通知 |
释义 | 一、申请回避几日内答复通知 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答复通知。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二、申请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2.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3.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4.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 三、申请回避提出的时间 法律网提醒,申请回避的时间一般是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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