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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要分开吗
释义   一、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要分开吗
    被害人陈述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作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证据,与证人证言是否属于同一类型一直是司法实践关注与探讨的焦点。在这一点上,与外国法有所区别吗?即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要分开吗?法律网小编本文整理了相关内容与条文,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可见,刑事犯罪的证据分为七种,而我国刑事诉讼法是明确把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作为两种独立的证据来对待的。
    实际上,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是一个独立的、特殊的诉讼参与人,有自己特有的权利和义务。如被害人自诉权,根据规定,被害人除了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有起诉权以外,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也可以提起自诉,这是其他证人所不具有的权利。此外,被害人陈述还包括提出严惩犯罪分子的要求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等等,这些内容属于诉讼请求,不属于诉讼证据,但也是被害人陈述的组成部分。所以,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地位和证人的地位是截然不同的。
    被害人虽然依照一些学者的观点,从某种意义上是一种特殊的证人,但并不能说所有的被害人都是法律意义上的证人。证人是直接或间接了解案件情况,能够辨别事物并能正确表达的自然人,单位不能做证人。而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法人。法人作为—个实体单位,既然遭受了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它当然可以作为被害人参与诉讼,法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以被害人的身份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就受害情况所作的陈述,应视为被害人陈述,而这种情况下使用询问证人笔录,显然极不合适。
    
       二、被害人陈述的主要内容包含哪些
    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包括: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检举揭发。如指控某甲犯强奸罪或提供强奸过程中的许多犯罪线索;
    (2)关于犯罪时间、地点、手段、目的、后果等方面的陈述;有的被害人虽然不认识或不知晓犯罪嫌疑人,但他们能提供有关情况,有助于侦破案件。
    但是,被害人往往因犯罪发生时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等影响或自身认识能力有限,使认识、记忆、表达案情发生误差,还往往因受犯罪侵害时,精神高度紧张、恐惧、发生错觉甚至幻觉或受害后精神受到强烈刺激,记忆混乱也会使陈述失真。被害人由于痛恨犯罪分子,容易产生要求对犯罪分子从纵从重严惩犯罪分子的过激情绪,或处于种种个人动机,又往往故意夸大或缩小犯罪事实情节,以至达到严惩或包庇的目的。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于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要分开吗的相关知识,从上文可知,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要分开吗、
    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要分开吗
    一个案件中,有施害人就一定会有受害人, 其中还会有证人。那么在向被害人和证人录口供的时候,需不需要分开呢?也就是说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词需不需要分开?那么接下来由法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有关于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要分开吗的知识吧,以供大家参考!
    一、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要分开吗
    被害人陈述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作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证据,与证人证言是否属于同一类型一直是司法实践关注与探讨的焦点。在这一点上,与外国法有所区别吗?即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要分开吗?法律网小编本文整理了相关内容与条文,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可见,刑事犯罪的证据分为七种,而我国刑事诉讼法是明确把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作为两种独立的证据来对待的。
    实际上,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是一个独立的、特殊的诉讼参与人,有自己特有的权利和义务。如被害人自诉权,根据规定,被害人除了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有起诉权以外,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也可以提起自诉,这是其他证人所不具有的权利。此外,被害人陈述还包括提出严惩犯罪分子的要求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等等,这些内容属于诉讼请求,不属于诉讼证据,但也是被害人陈述的组成部分。所以,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地位和证人的地位是截然不同的。
    被害人虽然依照一些学者的观点,从某种意义上是一种特殊的证人,但并不能说所有的被害人都是法律意义上的证人。证人是直接或间接了解案件情况,能够辨别事物并能正确表达的自然人,单位不能做证人。而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法人。法人作为—个实体单位,既然遭受了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它当然可以作为被害人参与诉讼,法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以被害人的身份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就受害情况所作的陈述,应视为被害人陈述,而这种情况下使用询问证人笔录,显然极不合适。
    需要注意的是,询问被害人时使用询问证人笔录,无形中将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混淆在一起,有违法律的严谨性和证据的科学性。因此,设立专门的被害人陈述笔录是必要的,符合刑事诉讼证据的要求。
       二、被害人陈述的主要内容包含哪些
    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包括: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检举揭发。如指控某甲犯强奸罪或提供强奸过程中的许多犯罪线索;
    (2)关于犯罪时间、地点、手段、目的、后果等方面的陈述;有的被害人虽然不认识或不知晓犯罪嫌疑人,但他们能提供有关情况,有助于侦破案件。
    但是,被害人往往因犯罪发生时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等影响或自身认识能力有限,使认识、记忆、表达案情发生误差,还往往因受犯罪侵害时,精神高度紧张、恐惧、发生错觉甚至幻觉或受害后精神受到强烈刺激,记忆混乱也会使陈述失真。被害人由于痛恨犯罪分子,容易产生要求对犯罪分子从纵从重严惩犯罪分子的过激情绪,或处于种种个人动机,又往往故意夸大或缩小犯罪事实情节,以至达到严惩或包庇的目的。
       三、被害人陈述是怎样审查的
    对被害人的陈述应重点从下列几个方面审查:
    (1)被害人陈述的来源:有些事实可能是被害人亲自感受的,但有些事实就可能是事后听他人转述得知或被害人通过他所亲历的事实而想象、推测出来的,如某被害人陈述他被犯罪分子一木棒打昏在地后,另外两人用刀将其手、背各砍两刀,这一陈述中,显然被害人被打昏过后所发生的情况,他就不是直接感知的,而是他人转述的,就应审查是什么人在什么情况下转述的,如果是被害人推理的,就应审查推理根据、前提条件是否成立。
    (2)审查分析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是否合情合理,是否和服一般常理。对违背一般规律或内容前后矛盾,就应进一步询问或采取其他方法核实。
    (3)被害人陈述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如发现存在矛盾,应分析矛盾的内容,或再行收集证据来肯定或否定被害人陈述。
    (4)被害人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一般情况下,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素不相识或关系正常,故意捏造事实,提供虚假陈述可能性小,如有冤仇或原先关系密切,则较容易作虚假陈述,可能夸大事实情节,甚至捏造事实,加重罪责,也可能缩小、隐瞒事实真相,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
    (5)被害人的政治觉悟高低,思想道德水平差异及被害人陈述时精神状态也可能影响陈述内容的真实性。
    (6)对年幼受害人的陈述应注意年幼的特征。因其智力发育不全,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对许多情况不能正确理解和表达,同时年幼的受害人常富于幻想,可塑性较强,易受人暗示、引诱二影响陈述。应主要受害人最初是在什么情况下陈述被还害事实的,是自动向父母、亲戚、老师讲的,还是被别人追问下讲的;陈述的语句、语言是否与其年龄相一致,与智力水平相吻合,是否与其分析判断能力、表达能力相称。如发现幼年被害人因手追逼、威胁或引诱而夸大被害情节,编造虚假谎言等情况,就应作好幼年人的教育工作,使其在不受干扰的条件下据实陈述。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于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要分开吗的相关知识,从上文可知,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要分开吗、被害人陈述的主要内容包含哪些和被害人陈述是怎样审查的等知识,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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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4: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