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解决建筑工程中的黑白合同问题 |
释义 | 1、法律是怎么规定建筑施工中的黑白合同的? “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并非法律术语,其概念主要明确于《招标投标法》颁行之后。 “阳合同”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的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主要特点为: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该合同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形式合法。 与之相反,“阴合同”是双方为规避政府管理,私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且该合同未在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与“阳合同”相对比,主要特点为: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未进行备案或变更登记。 2005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明确规定,以备案中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这为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纠纷统一了法律尺度。但《招标投标法》适用于合同订立过程,对合同履行过程不产生约束力,而“阴阳合同”多出现于合同订立阶段,该司法解释也并没有直接否认“阴合同”的效力,故又不能以是否办理备案手续作为判定合同效力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没有排除和限制《合同法》赋予当事人依法变更合同的权利。中标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合同约定的价款、质量和工期等内容变更,这是当事人缔约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据此应按照变更后的履行。 2、建设工程黑白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同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施工合同的内容常常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互相协作等条款。建设工程合同中事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核心是工程结算,而影响工程结算的往往涉及三个方面:工程量、建设期、施工质量。其他条款的变化对工程结算影响不大,一般只涉及违约责任的判断,而违约责任的认定与工程价款的结算可以看做两个不同范畴解决的问题,可将之作为非属于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应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如果备案的合同与未备案的合同在工程量、建设工期、施工质量方面均未有改变,但结算价款不同,当属于实质性内容的变化,未备案的合同应属于无效的黑合同。但上述情形并不是绝对的,在掌握时还应考虑,一是看实质性内容的变化是否更有利于工程质量。如果招投标并签订合同时要求的工程质量为合格,而订立合同后要求工程达到优良,必然相应提高工程价款,变更合同符合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对其他投标人并不存在影响其利益问题。二是看合同价款的变化是否超过合同价的三分之一以上。如果变化很大,应当重新进行招标并备案,否则有互相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的嫌疑。 3、自愿进行招标的工程,是否存在黑白合同问题? 有的观点认为,当事人自愿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在备案的合同之外又另行签订的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这种情况下不存在黑白合同的问题。只要根据合同是否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对其效力进行认定即可。有的观点认为,虽然工程项目非强制招投标范围,但当事人既自愿进行招投标,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同样也存在黑白合同问题。因为招投标法保护的不仅仅是当事人自身的利益,更是对招投标市场的规范,事关不特定投标人的利益保护,涉及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因此,只要是根据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并因此签订的合同都受该法的约束,当事人不得在此之外签订黑合同。比较上述两种观点,第二种观点应更能体现招投标法的宗旨。 4、非强制招标项目,当事人也未进行招标,但根据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了施工合同的备案,当事人在备案合同之外,又另行签订的合同是否是黑合同? 是否备案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尽管与备案的合同有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情形,当并不能否定其应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对该合同效力的认定,应以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以及是否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依据。由于在备案合同之外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故应作为当事人结算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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