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男女劳动者同工同酬 |
释义 | 案由 申诉人:陈某、李某、孙某等六人,女,均系某省轻工集团总公司培训中心合同制培训教师。 被诉人:某省轻工业集团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省轻工业集团总公司经理。 申诉人于1995年5月3日发现,公司给予在某省轻工业集团总公司培训中心工作的男教师的工资均高于女教师300元,于是以公司实行男女歧视、同工不同酬为由申诉要求同工同酬。 调查过程 经查明:某省轻工业集团总公司培训中心1994年5月成立,陈某、李某、孙某等六名具有中级职称者女性与十三名具有中级职称者男性于1994年8月同时被总公司聘为培训中心合同制教师,聘用期均为五年。分别担任法律、英语、贸易、会计等专业任课教师,教学课时均为每周48小时周(含自习课),并且都教三个班级。但是男性教师月工资为950元,女教师却只有650元,奖金及福利住房待遇均相同。1995年5月3日培训中心在准备加薪征求众教师意见时,才知晓男教师工资都比女教师高300元。另某省轻工集团总公司培训中心系总公司二级机构无独立法人资格。 分析意见 仲裁庭认为: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但是根据《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六条中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本案中申诉人虽为女性教师,但与单位男性教师相比:同等称职,同样教学课时任务、没有其它不同,仅仅因为性别不同而劳动报酬相差300元,实在是男女同工不同酬,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纠正。 调查结果 本案经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1.被诉人决定补发申诉人比男性教师少发的每月300元工资,总计2700元。 2.培训中心保证加薪方案实行同工同酬。 3.被诉人向申诉人口头道歉。 经验教训 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我国《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均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的分配原则。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原则,是我国宪法确定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在劳动法中的具体体现,用人单位不得在男女劳动者同等劳动条件下,仅性别差异支付不同的劳动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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