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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北京摔婴案主犯不服判决 提七大上诉理由
释义
    导读:北京摔婴案一审判决已结束,依法判处死刑,很多人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都拍手称快,连手无寸铁的婴儿都忍心下毒手,真是罪大恶极。但是到此,事件尚未结束,案件主犯在一审判决结束后,对判决结果不服,已依法提起上诉,认为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
    案件始末:
    7月23日晚,韩磊与李明等人吃饭饮酒后,乘坐李明驾驶的车去歌厅唱歌。当天20时50分许,李明欲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一公交站站台附近停车。当时,李某带着坐在婴儿车内的女儿孙某某(殁年2岁10个月)正在该公交车站候车。韩磊认为李某及其婴儿车阻挡了停车路线,下车与李某交涉、争执,并将李某打倒在地,绕至婴儿车正面,面对面将孙某某从婴儿车内抓起后、举过头顶猛摔在地,致孙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明目睹韩磊上述行为后,驾车带韩磊逃离现场。
    9月25日,北京一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韩磊,李明因窝藏罪,及前罪未执行完毕刑罚,获刑5年。
    昨日下午,大兴摔童案被告人韩磊通过律师递交了书面上诉状,认为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
    本案宣判的当天上午,韩磊在被送回看守所之前要求单独见一面承办法官,其间,其强调自己不服判决结果,将提出上诉。
    韩磊的辩护律师经过与韩磊商议,昨天下午,律师到北京一中院递交了书面上诉状,“请求查清事实,对被告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
    上诉状显示,韩磊共提出了七个上诉理由,包括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杀人故意、到案后一直都坚称自己没有看到小孩、被害人母亲是否存在过错等。据了解,韩磊的上诉理由,与一审开庭时律师当庭发表的辩护意见大致相同。
    目前,该案另一被告人李明,在宣判后表示不上诉,也未递交上诉状。
    七大上诉理由分析:
    1、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案件主犯提出自己近视,并且案发前曾经饮酒,认为自己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但经一审法院调查查明:案发前是韩某给李某指路开车从饭店到歌厅,作案后乘李某的车离开现场时,给不认识其住处的李某指路,即韩某在案发前后均处于言行正常意识清醒状态;韩某返回其住处后并无异常,没有醉酒表现;韩某在庭审中可清楚供述其案发前行为、案发时与李某争执经过、摔孩子(韩某称是车内东西)的经过以及作案后逃跑的经过;
    由此可见,案发当时,主犯韩某很清楚地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事情,称自己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一说很牵强。
    2、主犯韩某坚称自己没有看到小孩,没有主观上的杀人故意。
    所谓的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对故意杀人罪的判断: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间接故意包括三种情况:(1)为了追求一个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2)为了追求一个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3)在突发性案件中不计后果,动辄捅刀子的情形。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1)认识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两种情况,间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种情形;
    (2)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明显不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认、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结果发生或明知道必然发生的情况下放任结果发生。
    (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4)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故意。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从案发现场条件及尸检鉴定看,被害人孙某某身高99厘米,案发时其坐在婴儿车中无任何遮挡,虽案发时处于晚间,但通过监控可看出案发周边有大排档灯光及来往车辆车灯灯光,最主要的是婴儿车停在李某车前很近的地方,李某的车一直开着车灯,婴儿车与韩某所称购物车从外形上的明显差别是众所周知的;
    韩某案发时戴眼镜,作案时绕到婴儿车正面,面对面将坐在车中的孙某某抓起后摔在地上。
    从社会常识来判断,韩某声称看不到孩子,不是故意摔孩子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
    北京摔婴案主犯的辩护律师目前已提交上诉状,接下来,二审法院对此案如何认定,后续内容请继续关注法律网。
    

  责任编辑:小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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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2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