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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虚假出资追诉时效的规定,追诉时效延长
释义
    一、虚假出资追诉时效的规定
    虚假出资追诉时效的规定是五年。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追诉时效延长
    追诉时效的延长主要指以下两种情况:
    《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此种情况下,追诉时效的延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这是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前提条件。
    2.行为人实施了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
    《刑法》第8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此种情况下,追诉时效的延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控告。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应当立案”是指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公认的刑法理论,被控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对其进行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
    
    三、虚假出资的情形
    虚假出资的情形如下: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入账单,骗取验资报告,取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取得公司登记;
    3.投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但未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4.土地使用权、出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
    5.未对投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凭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进行验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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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5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