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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借款人怠于行使债权,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释义
    对于借款人,要及时行使相应的权利,但有时候会碰到借款人怠于行使债权的现象,这又该怎么办呢?针对相关的法律问题,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借款人怠于行使债权,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的例外情形有哪些的相关法律内容,供大家参考,希望阅读完后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借款人怠于行使债权,保证人能免除责任么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三)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
    
    注: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3、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二、保证责任免除的例外情形
    1、政策性破产企业债务被核销并不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政策性破产企业债务作为拟核销的债务由金融机构予以核销,系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政策对呆账坏账所实施的特殊财务处理方式,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从目前既有的法律政策看,上述政策层面的核销处理仅针对进入政策性破产的债务人,并未同时针对担保人,故金融机构要求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清偿义务的,应予支持。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确有困难的,其可以与金融机构协商酌情予以适当减免,在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前,人民法院不得对该债务直接予以减免。
    2、最高额保证中,单笔交易的效力不影响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效力
    《担保法》第14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上述规定中的最高额保证,通常是为将来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保证,其中一笔交易的效力并不影响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效力,而普通保证则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因此,最高额保证较之普通保证最大的区别,即在于最高额保证与主债务的关系具有更强的独立性。最高额保证人的责任是在订立合同时确立的,通过最高额保证期间和最高限额限定保证责任,即只要是发生在最高额保证期间内、不超过最高限额的债务余额,最高额保证人均应承担保证责任。在最高额保证的情形下,即使主债务无效,基于主债务无效而确定的债务额也要作为最高额保证计算债务余额的基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关于“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最高额保证范围为最高额保证期间已经发生的债权和偿还债务的差额,并非指最高额保证期间已经到期的债权余额。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借款人怠于行使债权,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的例外情形有哪些的法律内容,相信大家阅读完后对借款人行使债权有关法律内容有了更清晰的了解,如果还有更多相关的法律疑问,欢迎访问法律网,我们会有专门的律师为大家答疑解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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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6:3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