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产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
释义 | 一、动产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动产质权人的权利如下: 1.留置质物的权利。在债务人消偿债务之前,债权人有留置质物的权利,以待债权的实现; 2.收取孳息的权利。质权人的孳息收取权,指质权人有权进行收取孳息的权利。. 3.救济质权损失的权利。如果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4.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动产质权人的义务如下: 1.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提存质物的义务。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 3.返还质物的义务。 二、动产质权设立的注意事项 1.标的物的占有移转不是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但是质权设立的条件。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质权不成立,由此给质权人造成 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3.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没有设立。 4.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三、质权的特征是什么 质权的特征包括一般担保物权的特征,即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物上请求权,也包括其独有的特征: 1.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法律网提醒您,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 2.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质权以出质人移交质押的财产占有为成立要件,也以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存续要件,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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