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机动车正常行驶电动车撞上谁责任 |
释义 | 一、机动车正常行驶电动车撞上谁责任 机动车正常行驶电动车撞上的责任,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进行认定,主要存在以下情形: 1.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被撞的,根据双方过错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双方分别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2.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被撞的: (1)若对方车辆没有过错的,由电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2)若对方车辆也有过错的,根据双方过错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双方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二、交通事故索赔需要提供哪些证件 交通事故索赔需要提供以下证件: 1.受害人身份证、被抚养人户籍证明; 2.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费用发票、病历本、检查检验报告; 3.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4.交通费的正式票据; 5.受害人伤残鉴定报告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 三、交通事故索赔有效期限 交通事故索赔有效期限为三年。交通事故人伤理赔属于民事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时效。一般民事诉讼时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算。如果受害人向侵权者主张权利,则时效从最后一次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十九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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