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倾销幅度如何确定? |
释义 | 引言:确定倾销成立的重要基础是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如果二者十分清楚,倾销很易确定,如果因某种原因,二者不十分明确时,则会给倾销的确定带来困难, 反倾销协议就此作了如下规定: (一)国内无正常价值时的取代办法 如该产品在出口国内不 销售或无法进行比较时,则可采用以下方法确定倾销的幅度,即“通过与一个合适的第三国的出口的相同产品 可比价格(假定此价格具有代表性)进行比较而确定,或者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数额的 管理、销售和一般 费用以及 利润”。此中涉及的生产成本,通常应根据受调查的出IZl商存有的记录计算;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以及利润应以与 生产有关的实际数据以及受调查的出口国或 生产商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相关产品的销售为依据。 (二)不存在出口价格时的出口价格的构成 在不存在出口价格,或者由于出VI商与进口商第三方之间有联合或补偿安排而使出口价格不可靠时,则该国的出口价格应以进IZl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买主的推定价格,或者是在该产品不是在转售给独立买主的情况下,也不是以进VI的条件转售,则当局可以在合理的基础上决定。 (三)倾销幅度确定的原则 1.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进行公平比较。这两个价格应在同样贸易水平上进行比较,即指出在出厂价水平上和尽可能接近在同一时间的销售。可根据每一条件的具体状况,对影响价格比较的差异的各种因素予以考虑。这些因素有:销售的状况和条件、 捐税、贸易水平、数量、物理特性等。 2.货币折算依据的汇率。在进行价格比较需要进行货币折算时,应按销售日的 汇率为准,销售日是指交易合同、购买定单、定单确认或发票的日期。 3.调查期间倾销幅度成立的基础。通常应在加权平均正常价格与全部出口交易的 加权平均价格之间比较,或者在正常价值和每年交易价格之间比较。 4.通过中间国进口商品的价格比较。如果产品不是从原产国直接进口,而是通过一个中间国进口,则出口国对进口成员方出售产品的价格,通常与出口国可比价格进行比较,但也可以与原产国的价格进行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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