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邀请和要约的区分标准 |
释义 |
一、要约邀请和要约的区分标准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一)要约生效后应受到法律的约束,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 (二)要约一经发出,要约人在一定时期内就要受到对应的约束,不得随意撤回和撤销。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要约,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要约邀请只是当事人准备订立合同所采取的事实行为。 二、对要约和要约邀请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时间】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撤回】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不得撤销情形】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条 【要约撤销】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四百七十八条 【要约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三、要约邀请和要约的联系 由于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关系到了合同的成立,而且关系到了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合同上的义务和责任等问题,因此,其在实践中意义重大。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其区分是依有关理论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的: (一)依法律规定予以区分 凡法律明确规定某种行为就是要约或要约邀请,当然应按法律的规定做出区分。我国《《民法典》已明文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二)依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予以区分 所谓当事人的意愿,就是指根据当事人已经表达出来的意思来确定当事人对其实施的行为,在主观上认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由于要约无非是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故要约中应包含明确的订约意图;而要约邀请人只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的意思表示,所以,在要约邀请中订约的意图仅仅是动机。 (三)依订约提议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而定 在要约的内容中须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只要承诺人一旦承诺,合同即可成立。而由于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提出要约,故其不必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当然即使表意人提出了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但他在提议中业已声明不受该要约的拘束,或已明确提出需要进一步协商,以及需要最后确认等,由于难以确定其是否具有明确的订约意图,故不能认为此种提议是要约。 (四)依交易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予以区分 询问商品的价格在交易习惯中即被认为是要约而并非要约邀请。当事人之间凡多次从事特定物品买卖,且始终未改变买卖货物的品种和价格时,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一方只要向对方提出买卖的数量,也可以成为要约。 (五)综合各种因素考虑具体的提议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在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时,还应当考虑到诸如:是否注重相对人的身份、信用、资历、品行等情况;是否需要实际接触;发出的提议是否可以使他方产生要约的信赖等。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要约邀请和要约的区分标准的相关知识,综上,两者最大的区别就是要约生效后应受到法律的约束,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法律网平台的专业律师,法律网将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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