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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筑工程工人纠纷怎么处理
释义   一、建筑工程工人纠纷怎么处理
    1、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根据《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从业资格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禁止施工企业向无质资或不具备相应质资的企业分包工程。
    2、因履约范围不清而产生的纠纷:在施工实践中,总包单位与分包商之间因履约范围不清而发生纠纷的现象屡见不鲜。造成履约范围不清的主要原因是分包合同条款内容不规范、不具体。因此,在订立分包合同时,应严格按照《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进行订立。
    3、因转包而产生的纠纷: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建设工程转包被法律所禁止。
    这样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和《合同法》等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如果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劳务的工程合格,劳务分包企业依据《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请求劳务费的应当得到法律支持。如果仅仅因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的劳务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不合格,劳务分包企业请求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价款的,将得不到法律支持,并且,还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这种合同将依据合同的实际内容及建设施工中的客观事实,及双方结算的具体情况,来认定双方合同关系的本质。其中有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工程分包合同,那么就要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来重新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
    
    这种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工程分包企业因此种行为取得的利润将被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收缴,或者由建筑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同样的收缴处罚。
    建设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将劳务作业划分为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石制作业、油漆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脚手架搭设、模板作业、焊接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钣金及架线工程作业等13种类别,从事上述劳务作业均需取得相应资质。未取得资质、借用资质、超越资质签订的合同均属无效合同。
    由于工程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基本上都使用招投标制,且招投标完成后不退还投标文件,从而导致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等皆留存在众多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中,从而造成该证件复印件(包括盖章后的)的管理混乱,导致该部分证件资料存在混乱、重复使用的可能性。故要求承包单位仔细审查上述证件的年检时间是否与投标、签订分包合同时间一致,上述证件资料是否存在在原复印件上再次复印的情形。
    要求委托代理人提供分包人的授权委托书,详细审查其授权范围是否明确具体,委托代理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代表分包人履行合同的相应资格。
    在诉讼实践中,我们曾遇到“包工头”用个人伪造的分包人公章在其提供的证件复印件上盖章、签订合同、领取劳务分包款项的情形。为防止出现该情形,建议承包单位要求分包人提供其委托代理人的投保关系证明(社保局出具),并到分包人办公地点进行明确确认。
       二、建设工程存在着哪些问题
    1、招标投标不规范
    首先,承包、发包双方都有违背招标程序的行为。部分发包方在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时,弄虚作假,将应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采邀请招标的办法,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为了应对发包方的强势和压力,有些施工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在工程招投标中进行围标、串标活动。
    2、合同签订不平等
    发包方在签订合同同时,常要求承包方接受苛刻的合同条款。
    建设工程专家认为,中国的建设工程市场属于典型的卖方市场,这不但与建设工程的行业特点有关,而且是市场竞争的产物。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通过法律来提高建设工程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增强建设工程企业抗风险的能力。
    建设工程的诉讼时效起算主要分为两个时间点,一般诉讼时效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这里面又根据情况的不同,实际的起算点有不一样。而另一种最长时效起算点,则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最长为20年的诉讼时效。
       三、建筑工程类别有哪些
    1、建筑物按照它的使用性质,通常可分为:
    第一,生产性建筑:工业建筑、农业建筑工业建筑:为生产服务的各类建筑,也可以叫厂房类建筑,如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动力用房、仓储建筑等。厂房类建筑又可以分为单层厂房和多层厂房两大类。农业建筑:用于农业、畜牧业生产和加工用的建筑,如温室、畜禽饲养场、粮食与饲料加工站、农机修理站等。
    第二,生产性建筑:民用建筑。
    2、民用建筑分类
    (1)按照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分类:居住建筑,公共建筑
    居住建筑:主要是指提供家庭和集体生活起居用的建筑物,如住宅、公寓、别墅、宿舍。
    公共建筑:主要是指提供人们进行各种社会活动的建筑物,其中包括:行政办公建筑: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楼。
    文教建筑:学校、图书馆、文化宫等。
    托教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等。
    科研建筑:研究所、科学实验楼等。
    医疗建筑:医院、门诊部、疗养院等。
    商业建筑:商店、商场、购物中心等。
    (2)按照民用建筑的规模大小分类:大量性建筑,大型性建筑。
    大量性建筑:指建筑规模不大,但修建数量多的;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分布面广的建筑。如住宅、中小学校、医院、中小型影剧院、中小型工厂等。
    大型性建筑:指规模大,耗资多的建筑。如大型体育馆、大型影剧院、航空港、火车站、博物馆、大型工厂等。
    (3)按照民用建筑的层数分类:低层建筑,多层建筑,中高层建筑,高层建筑,超高层。
    低层建筑:指1~3层建筑。
    多层建筑:指4~6层建筑。
    中高层建筑:指7~9层建筑。
    高层建筑:指10层以上住宅。
    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为高层。超高层建筑:建筑物高度超过100米时,不论住宅或者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4)按照主要承重结构材料分类:木结构建筑,砖木结构建筑,砖混结构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钢结构建筑,其他结构建筑。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的建筑工程工人纠纷怎么处理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发生建筑工程工人纠纷建议承包单位要求分包人提供其委托代理人的投保关系证明,并到分包人办公地点进行明确确认。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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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9 16: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