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院对于强制拆迁的规定 |
释义 | 一、最高院对于强制拆迁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强制拆迁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对房屋征收和补偿的执行过程中。 当事人对房屋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正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执行的裁定。 在行政机关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时,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诉讼。 二、法院不予执行情形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不会执行征收补偿决定。 这些情况包括: 1.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且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且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予强制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 ![]() 三、禁止强拆的具体情形 在以下情形中,不得施行强制拆迁: 1.未经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2.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 4.其它。 你还有关于强制拆迁的法律疑问吗?欢迎在法律网上提问,我们将为你提供专业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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