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
释义 | 一、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的确定如下: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二、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是谁 行政诉讼的被告恒定是行政机关,而且行政机关要对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至于原告方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一般行政机关都有一定的行政职权,因此为了保证权利义务的平衡,更好的保护人民的利益。所以行政法只管“民告官”。 ![]() 三、行政诉讼的送达的公告期是多久 行政诉讼的送达的公告期是三十日。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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