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应当怎么认定责任 |
释义 | 一、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应当怎么认定责任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为,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担保合同也无效。因为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所以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一般也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担保无效的原因 法律网提醒您,担保合同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主体违法,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保证人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2.客体违法,抵押财产是法律禁止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3.内容违法,如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扣担保的无效。 三、担保合同有效期最长为几年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担保合同的有效期最长是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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